因信称义(2)与TalkTable答辩

 

 

什么是因信称义?回答TableTalk:俺原文链接: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890272

TalkTable 的回复不因行律法称义律法不是仅指礼仪律”——回答雅歌。链接: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btrd_id=3027033&btrd_trd_id=890272

 俺很乐意跟有诚意寻求圣经真理的人讨论,这不是谁输谁赢的问题,而是使真理真相大白。俺觉得你这篇论述穿插的逻辑与引用圣经有打混仗,模糊焦点,顺序倒置,张冠李戴的嫌疑。在还没有一条一条回复你之前,俺要求你正面回答下面几个问题,不要回避,像有些人一样:

1 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517-18)。你赞不赞成?

2 耶稣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马太福音1917),马太,马可,路加一共记载了四次,两个不同的场合。你赞不赞同?

3 使徒约翰说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约翰一书37)。这里的是不打折扣的,不是因信称义的义,而是主耶稣的义。你赞不赞成?

4 凡从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 神生的(约翰一书39 我们知道凡从 神生的必不犯罪.从 神生的必保守自己(约翰一书518)使徒约翰说错了吗?

5 使徒保罗的话能不能废掉耶稣的话?能不能废掉使徒约翰的话?Yes Or No

6 神的审判是按各人的行为还是按各人的信心?

7 审判的结果是得永生和下地狱这两种结局吗?还是有其他的可能?

 

 你论述里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分清楚前后顺序,因信称义之前和因信称义之后,经过神改造的两种不同状态。也就是信耶稣之前的行为和信耶稣之后该有的行为。

1 信耶稣之前,人是属血气的,无论如何努力去行律法的仪式和戒命都无法守全律法,无法达到神的标准。所以你引用的罗马书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我并没有全反对(请看最后面)。

但是信耶稣之后,又经过圣灵的改造,有了神的种。他就是从神生的,就是属神的,不再属血气,就可以行义,像主一样完全的义。就可以真正守全律法。

这就是使徒约翰说的,属神的就不犯罪,也不会犯罪。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凡犯罪的就不守律法。

所以这经文与我说的没有矛盾。而且恰好证明因信称义只是开端,不是最终的结果。

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 神的喜欢。如果 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罗马书87-8

而你却把因信称义理解成信仰过程当中从开始到最后的结果,就会造成保罗否定耶稣,否定律法,否定约翰。

2 罗马书第2章一开始保罗就以论断人,结党为引子,切入犹太人信徒结党论断外邦人信徒不受割礼,认为他们不洁净,轻看他们。但是那些犹太信徒的行为并没有比外邦信徒的行为高尚。所以保罗指责他们说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你若是行(守)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么。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么。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罗马书224-29

从第三章到第五章,保罗试图陈述一件实事:不管受割礼的犹太人或不受割礼的外邦人,当初信耶稣都是因信称义的,都是罪人蒙恩,都不是因为够好,都不是因为有能力守全律法而进入神的救恩大门的。因此受割礼的犹太信徒不应该歧视不受割礼的外邦人信徒。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330-31。)

保罗的论点是:A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割礼或仅仅律法的条文,请看后面第三点)、能在 神面前称义。(理由是在没有从神生之前,是没能力行完全的律法,包含律法精神在内的律法)所以受割礼和不受割礼的没差别,顶多是50步与60步的差别。 大家都要靠恩典来称义,要靠Probation(假释), 或要靠Amnesty(特赦)来称义的。 这与我文章里对以弗所书2:8-10的陈述始终是一致的。为了更加清楚,把它搬过来,如下:

至于以弗所书28-10是什么意思呢?

以弗所书28-10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 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 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

许多人引用这经文时故意忽略第10节,就是 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把经文解释成得救不需要行善,完全违背耶稣说的唯独遵行天父旨意的,才能进去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故意扭曲保罗的意思。保罗的意思很清楚:神的救恩不是我们够好(不是出于行为),不是我们赚来的(免得有人自夸),就像工人得工价一样理所当然。相反地,是因为我们不够好,我们无法行善,才需要救恩出自于神,神所赐的)。神的救恩不只是单单赦免我们过去的罪,还要改造我们,使我们脱离罪的捆绑,使我们能够行善。最终成为一个行义的义人,像使徒约翰说的,是有神的种,有神的基因的。这才是救恩的目的。而不是给我们犯罪的特权,像我爸是李刚一样的为非作歹之徒。

      而你的论述里果然如俺所说的,把第10节漏掉。就是我们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 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

      这是因信称义之后,还有神的改造工作,最终目的就是要我们行善。行善就是行义,就是行全律法,就是遵行神的旨意。就是耶稣告诉来寻求永生的少年长官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马太福音1917)。

可是你却把因信称义之前,信主之前,人不能守全律法,延伸到信主之后还是不能守全律法,甚至根本不用守律法。这就是废弃律法,废弃耶稣的教导,废弃使徒约翰和使徒保罗的教导。使徒保罗明明说我  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331

什么是坚固律法?岂不是可以行完全的律法吗?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断乎不可(罗马书6:6-15)

这里保罗说:

1. 不做罪的奴仆,不容罪在肉身上作主。=〉胜过罪恶。

2. 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却断乎不可犯罪!

不在律法下被唯独因信称义者误解为不受律法管制,可以不用遵守律法,可以犯罪。因为不遵守律法就是犯罪。

俺所引用的(加拉太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行律法称义。如果看上下文,就可知道保罗所说的行律法称义就是特指行割礼和守节日一事。这一点,你可以仔细读加拉太书全书就可知道。特别是加拉太书4:9-11现在你们既然认识 神、更可说是被 神所认识的、怎么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情愿再给他作奴仆呢。你们谨守日子、月分、节期、年分。我为你们害怕.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是枉费了工夫很清楚的表示保罗与加拉太教会谈话的内容就是围绕着那懦弱无用的小学,就是:割礼与守节日。而不是叫他们不用遵守摩西所有的律法!

这一点使徒行传21:17-25可佐证。

到了耶路撒冷、弟兄们欢欢喜喜的接待我们。第二天、保罗同我们去见雅各.长老们也都在那里。保罗问了他们安、便将 神用他传教、在外邦人中间所行之事、一一的述说了。他们听见、就归荣耀与 神、对保罗说、兄台、你看犹太人信主的有多少万、并且都为律法热心。他们听见人说、你教训一切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对他们说、不要给孩子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众人必听见你来了、这可怎么办呢。你就照着我们的话行吧、我们这里有四个人、都有愿在身.你带他们去、与他们一同行洁净的礼、替他们拿出规费、叫他们得以剃头.这样、众人就可知道、先前所听见你的事都是虚的.并可知道、你自己为人、循规蹈矩、遵行律法。至于信主的外邦人、我们已经写信拟定、叫他们谨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与奸淫。

这经文告诉我们当时耶路撒冷教会的数万基督徒,误会保罗教导外邦的犹太信徒废弃摩西割礼条规,闹得很凶。教会的柱石雅各和长老虽然了解保罗真正的意思不过是主张外邦人不用受割礼和守节日一事。才商议出一种表演秀,让保罗带着四位自愿者行洁净之礼,希望能够解开误会,平息众怒。

请注意这里指的是割礼条规,若条规是指全部律法,包括十戒在内,这就严重了。教导信徒(即使只是教外邦人的信徒)不用守十戒,就是教导信徒可以杀人放火,奸淫掳掠,无恶不作了!你认为是你,和神学家们了解保罗的意思多,还是当时与保罗在一起的教会柱石雅各和众长老

看英文翻译就可以知道这里条文是指什么了!“telling them not to circumcise their children or live according to our customs.

至于你引用罗马书第三章的经文来回复,是有一点张冠李戴。因为罗马书与加拉太书的上下文不一样,虽然罗马书3:20的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与加拉太书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有部分相同。但不能说这两者一定指相同的事件。

比如一个人去Bestbuy站在一台电视机面前问销售员这多少钱?,与同一人在不同场合,比如在Toyata Dealer展示馆里指着一部车子问这多少钱?,虽然用的字句完全一样,但是所指的商品可以是不一样,所报的价格也可以不一样!

罗马书3:1这样说来、犹太人有甚么长处、割礼有甚么益处呢.和罗马书3章最后两节(30,31节)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都在谈论法律上受割礼与没受割礼的差别。很明显保罗的目的和主题特指割礼,而不是全部的律法

保罗在罗马书第三章的论证当中,或许有可能(请看最后面)律法中规定的割礼一事延伸到所有的条文律法(参看后面)的意思,也就是把Special Case(特殊例子)扩充为General Case(通用例子),部分如你论述的第二点。但这不改变保罗论证的主题与目的,而且不代表保罗废弃律法。(上面第二点)

保罗在罗马书论证的主题和目的始终一样:受割礼与没受割礼没有差别。归纳如下:

A。受割礼的犹太人若不守其他的律法,所受的割礼就无益。不受割礼的外邦人若是能守割礼之外的律法,即使没有受割礼,也等同受过割礼。因为神不在乎仪式。

B。受割礼的犹太和不受割礼的外邦人都是因信称义得以进入神的救恩,都不是因为功劳赚来的救恩。受割礼的犹太人和不受割礼的外邦人是半斤八两,都是假释犯,都是特赦犯,谁也不能歧视谁。 

这才是保罗在罗马书1-6章的主要信息( 限制在1-6章内为免引进其他的议题)

而你整篇的论证却是抽取保罗论证中的一段话,来建立另一种不同的信息:唯独因信称义,称义之后不用行善,不用守律法(=可以犯罪)。信徒可以仅仅凭着因信称义得永生,因为得永生不在乎信徒的行为好坏。

这信息与保罗的原意差距十万八千里。不但如此完全否定了保罗其他的话(按各人行为报应他们,恒心行善的得永生。因信称义不是废了律法,是坚固律法),耶稣的话(要得永生就要守戒命。遵行神旨意的才能进天国),约翰的话(从神生的不能犯罪,犯罪就是犯律法。凡犯律法的就是不属神)。

再讨论罗马书第三章

罗马书第三章上下文是围绕在受割礼犹太人与不受割礼外邦人的差别,如上文所叙述。

现在要讨论的是因信称义因行律法称义在罗马书保罗的论述中的定义。因信称义就是因信耶稣而被神称为义。时间点是一个人从未信主耶稣之前到信主的一霎那,因信称义发生在信主的那一刻,也就是进入救恩大门的那一刻。由于保罗把这两样作比较,两者的情况必须一样。因行律法称义的时间点是从不信耶稣,只行律法到进入恩典大门的那一刻,假设可以因此进入恩典大门。保罗明确的说不会有那一刻,不信耶稣只行律法是无法称义的(或进入救恩的)。

请注意这是指行律法不信耶稣的情况,不是信了耶稣又行律法。若信了耶稣又行律法,这人已经因信称义了,已经进入救恩大门了。这人不会因为信耶稣又行律法而丧失称义的状态。若是会丧失称义的状态,就是鼓励人信耶稣以后必须去犯罪,必须犯律法了!这是保罗再三申明不是鼓励称义之后去犯罪(犯律法)的。

所以因行律法称义一定是指不信耶稣只靠行律法这一种情况。这就是为什么保罗会引用诗篇14篇的经文,全篇如下:

愚顽人心里说、没有 神。他们都是邪恶、行了可憎恶的事.没有一个人行善。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 神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作孽的都没有知识么.他们吞吃我的百姓、如同吃饭一样、并不求告耶和华。他们在那里大大的害怕、因为 神在义人的族类中。你们叫困苦人的谋算、变为羞辱.然而耶和华是他的避难所。但愿以色列的救恩从锡安而出.耶和华救回他被掳的子民、那时雅各要快乐、以色列要欢喜。

请注意:这诗篇提到两种人,一种是愚顽人,他们是不信神的。另一种是与神同行的义人族类(表示多数)。而保罗用没有寻求神,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是指那些不信神的愚顽人群。不是指创世以来信神的人当中没有一个义人。那是断章取义的。若信神的人当中没有没有一个寻求神的,没有一个行善的,又怎么会有义人的族类呢?圣经又怎么会说挪亚,约伯是个义人呢?又怎么会有以诺与神同行三百年,神就将他取去。因为断章取义者说根本没有一个寻求神的人。

保罗这里引用诗篇14(或53篇)是正确的,他要表示的是那些不信神,不寻求神的族群要靠行律法称义是不可能的。因为律法的总纲是全心全力的爱神和爱人如己。不信神的人怎么可能真正爱神爱人呢?

那些行律法的犹太人可以不信神吗?当然可以,法利赛人就是。耶稣说信我的就是信差我来的。(约524)所以那些不信耶稣的,其实就是不信神的。所以不信神的人即使行律法,也顶多能行律法表面的条文,无法真正行律法的精神。因此他们无法靠行律法表面的条文称义,无法进入神的救恩大门。俺在最前面说浑水摸鱼就是这个意思。把许多圣经章节断章取义拼凑成一种神学思想,要叫人去相信。

为什么说只是可能呢? (“行律法”与“守律法/遵行律法/遵守律法”原文之别)

除了罗马书第三章一开始就特别指“割礼”到第三章结尾都是指割礼。另外,使徒行传21章很明显指出保罗只是教导外邦人的教会不用受割礼和守节日/仪式。一般来说圣经若是指“道德律法”(借用你的名称,包含诫命在内的律法),是用“守律法”,“遵守律法”,“遵行律法”(Keep the lawobserve the lawobey the law,而不是用“行律法”(the works of law, the law that requires work[希腊原文ergon: work, labor, action, deed]

举例:

罗马书225-26Circumcision has value if you observe the law, but if you break the law, you have become as though you had not been circumcised. So then, if those who are not circumcised keep the law's requirements, will they not be regarded as though they were circumcised?NIV)。这里的律法就是指包括十诫在内的律法。

罗马书327Where, then, is boasting? It is excluded. Because of what law? The law that requires works? No, because of the law that requires faith. For we maintain that a person is justified by faith apart from the works of the law.(NIV) 。这里的the works of the law单指需要做工的律法”。就是仪式性质的律法,“割礼和各种节日”。

27节中文圣经把它翻译成“立功之法”和“信心之法”很容易被忽略和误解。应该翻译成“需要做工的律法”和“需要信心的律法”。这里很明显有两种性质的律法

十诫里的“除耶和华以外,不可有别的神”,“不可雕刻或拜偶像”,这诫命显然不需要工作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做假见证”和“不可贪心”显然不需要工作或动作的,只需要信心。但是所有守节,仪式,割礼都需要工作,动作,行动的。可惜中文圣经在罗马书里没有把“守律法”与“行律法”区分。当然即使区分也还有人把它当作一样的。

再看二十节的翻译,也是用同样的字“works of the law.

20 节“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NIV翻译:“Therefore no one will be declared righteous in God's sight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所以即使在罗马书320节,保罗还是单指“行律法的仪式”!

总结:保罗在罗马书1至6章(甚至到11章)所说的“行律法”(The works of Law,“律法的行为”,"需要做工的律法”)是仅仅指“受割礼”和“守节日”。这和加拉太全书里的“行律法” 是仅仅指“受割礼”和“守节日”一样的。